福大人〔2021〕48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人员的聘用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特制定《学院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2021年·第7次)、党委常委会会议(2021年·第13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1年5月17日
学院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人员的聘用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民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制外人员是指因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需要,与学校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我校工作的各类聘用人员。
第三条 学校根据现有编制外用工的类型和数量情况,结合各单位的实际需求,建立起按需设岗、总量控制、以岗定薪、公开招聘、规范管理的用工机制,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适时调整编制外用工总量。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编制外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分为教学科研岗、教学科研辅助岗、管理岗及工勤技能岗四类。根据薪酬待遇的经费渠道分为学校聘用、二级单位聘用和项目组聘用。
第五条 学校根据岗位类别、人员类型及经费来源确定聘用方式,采取人事代理、劳务协议、劳务派遣等聘用方式。
(一)人事代理方式,是指学校直接与受聘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委托具有资质的人才服务代理机构代办有关人事业务和服务。
(二)劳务协议方式,是指聘用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或者聘用同其他单位有人事(劳动)关系的兼职人员及非全日制用工,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约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薪酬待遇。
(三)劳务派遣方式,是指学校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派遣机构将人员派遣至学校工作的用工方式。学校向派遣机构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
第六条 编制外职工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方向正确,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诚实守信,具有良好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岗位技能及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背景、任职要求等其他条件;
(四)人事代理人员,一般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首次聘用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特殊情况聘用人员学历、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机动车驾驶、水电维修、财会、医护等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持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七条 聘用人事代理的编制外人员须经过用人计划审批、严格招聘岗位、组织招聘程序、办理入职手续等公开招聘流程。
第八条 公开招聘流程
(一)计划审批。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编制外用人计划,人事处按照申请单位岗位核定数进行审核、确定聘用方式和经费列支渠道,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后实施。
(二)公布招聘岗位。
(三)个人报名。应聘人员根据招聘方案报名应聘,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资格审查。人事处组织成立资格审查工作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初审人员名单。
(五)综合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
(六)思想政治审查、体检。审议通过后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思想政治审查,并安排拟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三甲医院体检。
(七)公示与聘用。人事处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入职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拟聘用一年及以上稳定劳务关系的人员,须向人事处提出用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劳务协议。
第十条 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设置由学校统筹考虑,并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组聘用编制外人员须向二级单位申请,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审定,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特殊岗位招聘
(一)编制外高层次人才(指特聘讲席教授、特聘教授、外籍专家、讲座教授等)根据岗位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由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急需紧缺引进人才的配偶确需安置编制外岗位的,由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教学科研岗位准聘制人员,按照《学院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二级单位利用本单位经费聘用有利于学科发展或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全校编制外用工有关政策研究、信息备案和宏观管理,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编制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经费聘用的人员由学校统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
项目组聘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依托所在单位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聘期不得超过项目期限,项目结束即解除聘用合同。合同解聘产生的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二级单位经费聘用的专家学者或劳务人员,由二级单位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务协议。合同期满应终止聘用关系,解聘产生的费用由二级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人员由与学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派遣公司与其依法签订用工合同。
项目组聘用人员及二级单位经费聘用的专家学者,劳动(聘任)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签订、续聘及解除,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用工的规范管理,如产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编制外人员首次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聘用合同期满,应即时解除聘用;确因工作需要且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经双方协商后可进行续聘。
第十六条 编制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应在合同期满前30天左右进行。学校聘任的人事代理人员由人事处组织考核。其余由用工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审定。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奖惩、续聘以及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予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经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解除合同或协议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十八条 编制外人员在聘期内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加入工会及党团组织,工会关系、党团关系隶属于各用人单位的相应组织。
第十九条 经用人单位同意,编制外人员可申请参加学校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委托评审。
第二十条 编制外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在聘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岗位(包括调整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 编制外人员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编制外用工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用人单位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薪酬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编制外人员因经费渠道不同按以下办法开支薪酬:
(一)学校经费列支的新聘人员执行编制外人员工资指导标准(详见附件《学院编制外人员工资待遇指导一览表》)。
(二)二级单位经费聘用的专家学者及其他劳务人员可实行协议薪酬。
(三)项目组聘用人员可实行协议薪酬,从该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学院可根据单位财力状况制定编制外人员的薪酬待遇标准。
第二十三条 编制外人员的各类社会保险须按国家及福建省相关规定办理,单位承担部分从相应经费渠道列支,个人承担部分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编制外人员的聘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人事纪律,做到公开公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出台前的原聘人员按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续聘的,按原待遇续聘。
第二十六条 至诚学院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人事处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学院编制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校人〔2009〕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学院编制外人员工资待遇指导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