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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社会劳动者就业,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发布日期:2009-06-06 点击数:7)

关于促进全社会劳动者就业,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范小艾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的整体规划。当前,国家和我省制定实施的促进就业政策中,充分体现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积极就业政策历史沿革

2002年,针对我国当时的就业形势,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确立了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战略方针,制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对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行特别优惠政策。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闽委〔2002〕80号)及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相关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期至2005年底。

2005年,为彻底解决好经济体制转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体现中央对“一代人”负责到底的精神,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促成了积极就业政策的延续、扩展、充实和调整,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由中发〔2002〕12号确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我省结合福建实际,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闽政〔2005〕5号),进一步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扩大到所有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审批期截至2008年底,有效期三年。

积极的就业政策,经过六年的实践检验,对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确实行之有效,也是得民心的政策,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将我国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建立市场机制促进市场就业的方向,强调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促进就业的工作重点扩大到统筹做好全社会各类人员就业上[LU1] 。为做好现行积极就业政策与《就业促进法》的衔接,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对现行促进就业政策进行规范、调整和完善。省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我省包括税费减免、创业带动就业、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内的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全面实施。

二、现行促进就业政策解读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

我省现行促进就业政策是着眼于促进全社会各类人员就业,其中部分政策重点向就业困难人员倾斜,如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我省闽政〔2008〕18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可以参照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涉及到高校毕业生的主要是:对已经登记失业,连续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双困生”,可作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所有适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

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153号),将“双困生”界定为来自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由于生理缺陷、专业长线、职业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毕业当年9月1日后尚未就业,城镇生源在生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农村生源在生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求职登记的毕业生群体,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专门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

(二)税费减免政策

1.税收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所有户籍在城镇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未就业的,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后,可享受目前对登记失业人员的所有就业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项政策对所有高校毕业生均适用。[LU4]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农村三类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规模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贷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提供担保,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涉及到高校毕业生的主要有:

对毕业后已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一样,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交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对毕业后未就业,也未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但提交的材料与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所区别:高校毕业生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贷款项目计划书等材料。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时,由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字样和加盖部门公章,同时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异地创业的,我省拟设立福建省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异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2.其他形式小额贷款政策。这项政策是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被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广的形式,是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对象以自然人形式,走商业化路子,按市场化模式到各金融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创业,政府予以贴息的一项政策。其申请的贷款贴息额度和贴息期限与小额担保贷款一致。

涉及到高校毕业生的主要为:

对毕业后已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一样,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提交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后,再到银行按商业贷款方式自行提供担保,申请贷款。借到贷款后,持上述材料到社区或村委会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

对毕业后未就业,也未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政策,但提交的材料与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所区别:高校毕业生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后,填写《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同时提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注有“待就业”字样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等证明材料、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再到银行贷款。借到贷款后,持上述材料到社区或村委会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时,由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到证上签注“已享受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字样和加盖部门公章,同时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3.鼓励小企业吸纳符合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人员。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贷款借款人对象人数,给予人均2万元的贷款贴息额度,但贴息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

所有高校毕业生均符合小额贷款借款人条件,企业若录用你们就可享受上述贷款贴息政策。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1.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三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上述政策中,只要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如前面说过的,对已经失业登记,连续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双困生”。

(五)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免费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免费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全省各类高校毕业生均可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如,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等;免费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各种专项行动,如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等。

(六)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领取结业证书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国家规定(即269号文件)目前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培训方式有三种:

1.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凭借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2.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3.对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中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预备役制培训的,可由技工学校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技工学校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

根据《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目前我省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除国家规定了上述三种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外,我省拟结合我省实际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将采取项目补贴的办法执行。

上述职业培训政策中,涉及到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的政策主要有:

我省对已经进行失业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按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政策。

对毕业后未就业,也未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我省已突破国家规定,将此类群体也纳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正在制定中,近期有望出台。请各位同学关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省财政厅网站。


[LU1]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等

[LU2]“双困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依据

[LU3]登记失业1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依据

[LU4]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的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性收费。其中涉及工商部门的免交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以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闽财综〔2008〕27号)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贴花费。

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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